学院街办社区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街办志愿者服务站负责协调街办志愿者服务活动,职责是:
(一)建立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档案;
(三)依照志愿者服务计划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自愿者服务计划应当包括自愿者招募、培训、使用、宣传与交流等事项;
(四)对注册志愿者及其活动予以表彰和监督。
第三条 志愿服务内容:
(一)关怀社区老年人服务:主要是为无人照料的孤寡、高龄、重病老年人提供探访、修理损坏的家具、电器;代购生活用品等项服务;
(二)帮助残障人士服务:帮助残疾、弱智人士人服务,修理损坏的家具、电器;代购生活用品,协助他们做适当的康复训练。
(三)为社区留守儿童服务:帮助社区留守儿童的学习和生活,设立“爱心小课桌”指导其作业;同时对他们进行心理上的引导。
(四)保护社区环境服务:协助保洁员清理社区卫生,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五)其它志愿者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条件
自愿从事志愿者服务工作;年满16周岁和7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第五条 志愿者注册
符合条件社区居民向志愿者服务站提出申请,志愿者服务站审核后登记注册。
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自愿者享有如下权利: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自愿者服务组织;参加自愿者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对自愿者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自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遵守自愿者服务组织的章程;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不得以自愿者或者自愿者服务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自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七条 志愿者的激励和表彰
街道团工委、志愿者服务站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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